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4號

附民原告 蘇宜萱

附民被告 陳泓彰

上列被告陳泓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

法官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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