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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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火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年度毒偵字第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火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壹公克
)、吸食器壹組(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關
於「94年度易字第86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度易字
第856號」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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