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0一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