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2號上訴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14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