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容 原名 黃秀花 相對人即債務人地基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名 江文邦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黃容(原名黃秀花)」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容(原名黃秀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