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6年1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