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2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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