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共同選任辯護人黃勝文律師
李進成 律師被告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