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54號上訴人 陳建興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漢育 即上豪石材加工廠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503,89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3,923元,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