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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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毒偵字第七三二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壹拾公克)沒收並銷燬之、玻璃球型吸食器壹組及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毒品海洛因(淨重六‧0三公克、包裝重一.八五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
一、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五號判決免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三0三、三0四、三0五號不起訴處分,均經確定。詎不知悔改,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六‧0三公克、包裝重一.八五公克)。又另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九月初起至八十八年九月八日止,連續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巷二十之一號一0五號房內,以將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吸食器內加熱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六‧0三公克、包裝重一.八五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十公克)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玻璃球型吸食器一組、塑膠鏟管一支等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供承不諱,且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六‧0三公克、包裝重一.八五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十公克)及施用毒品之玻璃球型吸食器一組、塑膠鏟管一支等物扣案可資佐證,並有彰化縣衛生局出具之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及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五號判決免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三0三、三0四、三0五號不起訴處分,均經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三犯施用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其持有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安非他命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再犯之品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淨重六‧0三公克、包裝重一.八五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約十公克),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型吸食器一組及塑膠鏟管一支,業據被告供明,為其所有供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之用,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另扣案之塑膠吸管十一支及塑膠分裝夾鏈袋二八七只,被告已否認係供施用毒品之用,不予沒收,併此敍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俞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羅培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謝鈴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