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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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甲○○、乙○○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3年,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黃紀錄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