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高宗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被告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97年4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7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