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皇嘉休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坤展 律師林石猛律師複代理人 蔡豐徽 律師上訴人與交通部港務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70,386元,應繳裁判費為8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葉啟洲法官林勇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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