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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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59號抗告人乙○○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甲○○間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