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複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被告丁○○○
丙○○李己○○ 唐芷蓄 高雄縣美濃 唐立翊 乙○○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即原告、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陳述(答辯),以利本件訴訟之審理,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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