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王彥傑
  被   告  張鼎焌張居財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1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上午11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叁佰柒拾叁元整,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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