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訴訟代理人  陳兆鑫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朱明生
被   告  陳甘吉
訴訟代理人  包惠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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