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劉俊麟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新移民跨國婚姻媒合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乾嘉
訴訟代理人 李欣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3年3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六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洪秀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劉俊麟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新移民跨國婚姻媒合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乾嘉
訴訟代理人 李欣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3年3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六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