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劉俊麟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新移民跨國婚姻媒合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乾嘉
訴訟代理人  李欣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3年3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六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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