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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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九號
具保人 黃國雄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國雄繳納之保證人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黃國雄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李英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