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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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益昌(原名蕭憲諺)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再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2項)。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
㈠本案繫屬後,經本院轉介,於106年5月16日經桃園市蘆竹
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書並載明:「三、聲請人二人同意於取得上揭和解款項當日立即撤回對對造人之本件告訴」等語(聲請人即告訴人,對造人即被告),且經本院核定,嗣後告訴人2人亦撤回告訴等情,有桃園市蘆竹區公所10
6年10月13日桃市蘆民字第1060035400號函暨檢附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106年度調字第0509號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
㈡綜上,應認本案調解情形符合首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