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40號上訴人 黃志原 被上訴人 黃玄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萬24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街○○號房屋占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共106.35平方公尺,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4000元,106.3524,000=2,552,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