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3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張秀珍 游智泉 被告 吳素珠
吳素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複代理人 袁德蓓 律師
林宏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第5頁第1、3、4行關於「吳素娥」記載,應更正為「吳素珠」;第5頁第11行關於「吳素珠」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素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