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羅正明 債務人 王妍 債務人 王佑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利率│││(新台幣)││││││││││││├───┼────┼──────┼─────┼───────┼─────┤│1│157,507│民國106年6月│按年息│民國106年7月1│逾期在六個│││元│1日起至106年│1.15%│日起至106年11│月(含)以││││11月12日止││月12日止│內者,按左│││││││列利率10%│││││││。│││├──────┼─────┼───────┼─────┤│││民國106年11│按年息│民國106年11月1│逾期在六個││││月13日起至│2.15%│3日起至清償日│月(含)以││││清償日止││止│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