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78號原告 藍廷璋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 林湙埕
蘇英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澤洲 被告 莊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