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 王德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周美惠 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2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