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瓊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瓊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瓊元(下稱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敘明。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2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前揭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周瑞芬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受刑人許瓊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2.4.7晚上7時20│103.01.21│102.08.17至│││分回溯96小時內││102.08.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45號│毒偵字第136號│偵緝字107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實││1923號│36號│952號││審├──────┼────────┼────────┼────────┤││判決日期│102.11.18│103.09.30│105.07.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判││1923號│36號│14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1.29│103.10.20│106.05.04│├────────┼────────┴────────┼────────┤│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202號(編號1││││、2經臺中地院103年聲字461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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