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8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良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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