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7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 律師
被 告 王冠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518元,及其中新臺幣56,379元自民國
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
,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