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簡陳羽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伊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只能算所欠金額約100萬以內
,年利率20%(買賣過戶的時間算借3個月內利息),應是被
告自己先違約,違約70萬原告應不必給付,也無須負任何利
息」,惟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
之具體事項;如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