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836號
原 告 陳家翃
被 告 呂憲宗
被 告 許義德
被 告 卓慶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前
次開庭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呂憲宗,而原告請求被告三人
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