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46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駱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侵權行為地在彰化縣○○市○道0
號201公里200公尺處,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
快官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足憑,另被告住所地係
在新北市○○區○○街○○○○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證,上開地區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
管轄權,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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