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6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錫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錫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 黃錫坤 」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錫偉前因搶奪、竊盜及贓物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七一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日十五時二十分許,在臺南○○○區○○○路○○○號三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警方搜索查獲後(施用毒品部分另由檢察官偵辦),為脫免刑責,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日及翌日,冒用其胞兄「黃錫坤」名義應詢,接續在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黃錫坤」之署押,其中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文件,依內容分別足以表示自願於無搜索票之情形下接受搜索、其業經警方告知相關權利事項、不用通知親友關於執行拘提逮捕等用意證明文書,其在簽署完成後復交付承辦警員收執存卷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黃錫坤本人及警察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經警方查證比對發現「黃錫坤」身份有異,黃錫偉始坦認犯行。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自白。
㈡一0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次調查筆錄、同年月二十一日第二次調查筆錄各一份。
㈢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權利告知書、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法定障礙事由舉證報告書各一紙。
三、論罪科刑㈠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夜間詢問同意書、權利告知書、逮捕
告知親友通知書、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等文件,雖係警方事先印製,然上訴人既於其上簽名確認,足認上訴人有將該等文件內容採為自己一定意思表示之意,應屬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之私文書。而上訴人於偽造私文書,復執以交付承辦員警收執存卷,顯對該等文件內容有所主張。又上訴人於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上偽簽之署名、按捺指印,該等文件均係偵查人員依法製作,並命上訴人簽名確認,並無表明為文書之意,自不具文書之性質,應僅單純構成偽造署押之行為(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七號意旨可資參照)。
㈡依上說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黃錫坤」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文件偽造「黃錫坤」之署押,及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於同一地實施,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完成整個犯罪之數個舉動,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四偽造「黃錫坤」署押之行為,因與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為偽造私文書之偽造署押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所為,仍係侵害相同之單一法益,為單純一罪。又上開偽造私文書之偽造署押行為,因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不另論罪,則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文件偽造「黃錫坤」署押之行為,亦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論擬。聲請意旨漏未斟酌此點,認被告所為,俱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所認尚有誤會。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紀錄,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後固已坦認犯行,惟被告有搶奪等多項前科,
屢屢犯案而不知悔改,此次為脫免刑責,又冒用胞兄黃錫坤名義應訊,企圖誤導警方偵查方向,並造成黃錫坤本人受有刑事訴追之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所示各文書上偽造之「黃錫坤」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應沒收偽造之署押、││││數量│├──┼────────────┼──────────┤│一│101年06月20日第1次調查筆│「黃錫坤」之簽名3枚│││錄│、指印6枚│├──┼────────────┼──────────┤│二│101年06月21日第2次調查筆│「黃錫坤」之簽名5枚│││錄│、指印15枚│├──┼────────────┼──────────┤│三│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黃錫坤」之簽名5枚│││101年6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指印8枚│││、扣押物品目錄表││├──┼────────────┼──────────┤│四│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黃錫坤」之簽名3枚│││法定障礙事由舉證報告書│、指印3枚│├──┼────────────┼──────────┤│五│101年6月20日自願受搜索同│「黃錫坤」之簽名1枚│││意書│、指印2枚│├──┼────────────┼──────────┤│六│101年6月20日權利告知書│「黃錫坤」之簽名1枚││││、指印1枚│├──┼────────────┼──────────┤│七│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黃錫坤」之簽名1枚│││101年6月20日執行拘提逮捕│、指印1枚│││告知本人通知書││├──┼────────────┼──────────┤│八│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黃錫坤」之簽名1枚│││101年6月20日執行拘提逮捕│、指印1枚│││告知親友通知書││├──┼────────────┴──────────┤│合計│「黃錫坤」之簽名共20枚、指印共37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