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18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鄧佳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6年8月25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6333299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佳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籃球賽門票壹張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8月24日下午6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與南京東路4段口。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籃球賽票券1張,以1,000元
轉售予證人 李炤毅 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鄧佳偉警詢筆錄。
(二)證人李炤毅警詢筆錄。
(二)被移送人販售票券之內容截圖。
(三)扣案之「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籃球賽票券1張。
三、扣案之「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籃球賽票券1張,係
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
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
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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