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99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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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992號
原   告  鍾曉慧
被   告  許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9月6日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壹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壹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洪季杏
附件:本院認定被告主張扣抵項目之理由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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