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時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   告 私立新大益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法定代理人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已明定。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66元
(含特別休假工資50,105元、喪假工資5,500元、未依法投保勞
健保及不當扣繳勞保退休金提撥金共74,961元),本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惟原告請求特別休假工資50,105元、喪假工資
5,500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該部
分裁判費1,000元之1/2即500元,是本件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940元(1,440元-500元=9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橋救字第23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