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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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55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董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積欠小額貸款尚未償付為由,向本院起訴
請求清償。惟被告於起訴時,係設籍在高雄市○○區○○○
路○○○號9樓之8,核非本院管轄區域一情,已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範圍既為高雄
市苓雅區上開地點,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該處應訴最
稱便利。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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