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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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71號聲請人聯聚怡和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嘉峰 代理人 蔡維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朱亮彰┌────────────────────────────────────────┐│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蕭暉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聯聚怡和大廈│40,422元│WHA0000000│108年1月25日││││股份有限公司西湖│管理委員會│││││││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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