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聯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蔡傳 代理人 鄧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聯發電機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華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942,165元│EG0000000│108年7月10日│││公司葉蔡傳│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