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王瑛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芝箖┌───────────────────────────────────────────────┐│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凱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王瑛雪│2萬6,220元│A00000000│108年6月15日│││司│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負責人: 蔡連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