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告 杜汶昇 即東聯企業社原告因請求,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零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叁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中華民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