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訴訟代理人  鍾美毓
被   告  張平華
監 護 人  張聰泰
被   告  張陳秀英
       張聰敏
       張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年5月27日上午11時15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原告並應攜帶安養契約原本到院,不另通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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