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永安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訴訟代理人 鍾美毓
被 告 張平華
監 護 人 張聰泰
被 告 張陳秀英
張聰敏
張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年5月27日上午11時15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原告並應攜帶安養契約原本到院,不另通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