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世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遠通電收間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遠通電收之公司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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