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235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被 告 黃雲紅 黃惠玲 黃振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5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