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重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二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巨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劉國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