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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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八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瀞心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