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三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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