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