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六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陳明宗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龍雄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梁玉芬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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