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潘維成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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