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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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4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楊人傑複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
王素珍 律師 李培文 被告東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告 詹文平
劉育彰 陳嘉雯 林世賢 王權唯 潘棋益 詹文國 上列被告等因除被告東岳營造有限公司以外之其餘被告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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